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1年第三季度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八)。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第三季度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八)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三季度监督抽检核查处置完成不合格食品8批次,抽检结果为:酸价(以脂肪计)、铅(以Pb计)、镉(以Cd计)、镉(以Cd计)、菌落总数(n=5)、氟苯尼考不合格。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1. 温州万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3批次咸蛋黄酥(烘烤类糕点)酸价(以脂肪计)不合格。
2. 平阳县萧江镇综合市场黄日快销售的1批次养殖黄鱼(非活体)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合格。
3. 平阳县萧江镇综合市场陈多媄销售的1批次姜铅(以Pb计)、镉(以Cd计)不合格。
4. 温州万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流心榴莲酥菌落总数(n=5)不合格。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单位立马停止生产、销售、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确保后处理到位并根据真实的情况积极开展追溯工作。其他经销与本次监测被判定不合格食品相同品牌、相同货品、相同批号食品的,也应立马停止销售,主动撤柜,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特别提示消费者,如发现上述不合格食品或合法消费权益受损,请及时拨打12345电话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附件: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三季度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八)
当事人生产销售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GB 7099-2015要求的咸蛋黄酥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
当事人生产销售菌落总数不符合GB 7099-2015的流心榴莲酥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之规定,属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
鉴于当事人不存在从轻或者减轻的理由,拟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一般处罚。对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比照《浙江省食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三条细化标准“1、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1)一般处罚的罚款数额为6.5万以上8.5万以下”之规定,拟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来得到的5400元,并罚款84000元,合计89400元,上缴财政。
天气炎热,产品在运输交付以及贮存环节控制不严,导致产品的质量发生改变,目前停工停产,完善和升级生产工艺,更换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加强原辅料验收管理,待监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在安排生产。
当事人黄日快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的规定,属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是首次违法,且货值经营额只有200元,没有导致非常严重社会危害。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七)项“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情形,建议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监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人立即予以改正;2、没收其违法来得到的200元,并处以罚款5000元。两项合计5200元,上缴财政。
事人登记事项变更而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属于登记事项变更而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是首次违法,且货值经营额只有80元,没有导致非常严重社会危害。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七)项“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情形,建议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对当事人登记事项变更而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改正。对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监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人立即予以改正;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80元,并处以罚款10000元,两项合计1008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生产销售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GB 7099-2015要求的咸蛋黄酥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
当事人生产销售菌落总数不符合GB 7099-2015的流心榴莲酥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之规定,属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
鉴于当事人不存在从轻或者减轻的理由,拟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一般处罚。对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比照《浙江省食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三条细化标准“1、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1)一般处罚的罚款数额为6.5万以上8.5万以下”之规定,拟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来得到的5400元,并罚款84000元,合计89400元,上缴财政。
天气炎热,产品在运输交付以及贮存环节控制不严,导致产品的质量发生改变,目前停工停产,完善和升级生产工艺,更换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加强原辅料验收管理,待监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在安排生产。
当事人生产销售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GB 7099-2015要求的咸蛋黄酥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
当事人生产销售菌落总数不符合GB 7099-2015的流心榴莲酥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之规定,属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
鉴于当事人不存在从轻或者减轻的理由,拟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一般处罚。对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比照《浙江省食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三条细化标准“1、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1)一般处罚的罚款数额为6.5万以上8.5万以下”之规定,拟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来得到的5400元,并罚款84000元,合计89400元,上缴财政。
天气炎热,产品在运输交付以及贮存环节控制不严,导致产品的质量发生改变,目前停工停产,完善和升级生产工艺,更换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加强原辅料验收管理,待监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在安排生产。
当事人生产销售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GB 7099-2015要求的咸蛋黄酥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
当事人生产销售菌落总数不符合GB 7099-2015的流心榴莲酥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之规定,属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
鉴于当事人不存在从轻或者减轻的理由,拟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一般处罚。对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比照《浙江省食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三条细化标准“1、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1)一般处罚的罚款数额为6.5万以上8.5万以下”之规定,拟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来得到的5400元,并罚款84000元,合计89400元,上缴财政。
天气炎热,产品在运输交付以及贮存环节控制不严,导致产品的质量发生改变,目前停工停产,完善和升级生产工艺,更换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加强原辅料验收管理,待监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在安排生产。
当事人生产销售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GB 7099-2015要求的咸蛋黄酥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
当事人生产销售菌落总数不符合GB 7099-2015的流心榴莲酥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之规定,属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
鉴于当事人不存在从轻或者减轻的理由,拟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一般处罚。对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比照《浙江省食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三条细化标准“1、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1)一般处罚的罚款数额为6.5万以上8.5万以下”之规定,拟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来得到的5400元,并罚款84000元,合计89400元,上缴财政。
天气炎热,产品在运输交付以及贮存环节控制不严,导致产品的质量发生改变,目前停工停产,完善和升级生产工艺,更换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加强原辅料验收管理,待监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在安排生产。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鲜鸭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之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持的时间较短、违法货值较小,积极努力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第3条第(1)、(2)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努力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监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没收当事人违法来得到的42元,合计5042元,上缴财政。